(2015)秦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苗、闫爱茹、赵建绒、王红红、王望与杨靖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望,男,汉族,住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申请执行人王红红,女,汉族,住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申请执行人王苗,女,汉族,住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申请执行人赵建绒,女,汉族,住泾阳县永乐镇庞家申请执行人闫爱茹,女,汉族,住泾阳县永乐镇庞家村被执行人杨靖发,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陈杨寨村。本院在执行王苗、闫爱茹、赵建绒、王红红、王望与杨靖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杨靖发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苗、闫爱茹、赵建绒、王红红、王望经济补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6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振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