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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照华印刷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综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照华印刷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综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363号原告石家庄市照华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明,经理。被告华北制药集团综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旭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照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制药集团综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照华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照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文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