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66号原告陈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孙某,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叶南(主审)、人民陪审员潘颖组成合议庭合议审理,于2015年10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7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孙某某、长子孙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常年在外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8月22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于2015年5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2014)皇民四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坚决要求离婚,足证双方夫妻感情确���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准予。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 雁审 判 员 王 叶 南人民陪审员 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