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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建恒与白金敖、白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恒,白金敖,白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张建恒(又名张田)。委托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双双,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金敖,约60来岁。被告白石,约4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恒与被告白金敖、白石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恒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