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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雪珠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提取工资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珠,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黄雪珠,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王丽英,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丽英是柘荣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丽英的工资收入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