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卢龙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卢龙珠,医生。申请执行人张玢。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7259-1号。法定代表人刘来燕,经理。被执行人刘来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龙珠、张玢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由被告刘来燕偿还原告卢龙珠、张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5万元,被告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拟参与执行分配,可供执行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短时期内无法实现分配程序。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二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权利人卢龙珠、张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分配程序成就时或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 丽 霞审判员 吴 志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