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礼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78号罪犯唐礼元,男,生于1963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礼元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经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唐礼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礼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礼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礼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