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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解放与董栋、寇鹏辉劳务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解放,董栋,寇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13-1号申请执行人赵解放,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栋,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寇鹏辉,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解放与董栋、寇鹏辉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解放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30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83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董栋、寇鹏辉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81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