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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河与仙桃市陈场镇人民政府、仙桃市陈场镇盛埠渔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72号原告黄河,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陈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齐志,该镇法律顾问。被告仙桃市陈场镇盛埠渔场。法定代表人徐之军,仙桃市陈场镇盛埠渔场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与被告仙桃市陈场镇人民政府、仙桃市陈场镇盛埠渔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陈场镇人民政府、仙桃市陈场镇盛埠渔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陈场镇人民政府、仙桃市陈场镇盛埠渔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河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