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杰诉被告常熟市恒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936号原告张正杰,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常熟市恒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杰诉被告常熟市恒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高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