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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汪崇忠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遵义市城投威盾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汪崇忠,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张家骐,职务:经理。第三人遵义市城投威盾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二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程云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崇忠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遵义市城投威盾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崇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崇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崇忠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曙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