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七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权小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权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权小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权小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1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权小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履行完毕,第二项内容,经查,被执行人权小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崔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