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叶某,女,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身份证号码:×××3423。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3719。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思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