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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生茂、张宝平与被申请人张兆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茂,张宝平,张兆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346号申请人李生茂,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旗后旗贲红镇老羊圈村。身份证号×××。申请人张宝平,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西井子镇。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兆敏,男,1982年6月18日生,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南圈村***号。身份证号×××。申请人李生茂、张宝平与被申请人张兆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兆敏驾驶的冀BL40**(冀B0C**挂)号重型半挂牵��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兆敏驾驶的冀BL40**(冀B0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