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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XX县XX有限公司、王某甲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县XX有限公司,王某甲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盂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XX县XX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建平,男,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胡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4月,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2007年1月,山西省吕梁市XX县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环保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取缔整治。时任XX县县长王某(另案处理)决定进行资源整合,关小上大。XX县XX有限公司在整合关停范围之内,王某甲多次找王某希望帮忙能将公司保留,经王某决定XX县政府保留了包括XX有限公司在内的七家钢铁冶炼企业,为完善保留企业的相关手续,XX县政府在上报高炉规模数据时,将XX有限公司的高炉规模由125立方米报为318立方米。在王某的帮助下,XX有限公司完善了后续的立项、环评等手续。为感谢王某的帮忙,2008年春节前,王某甲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现金5万美元;2009年春节前,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30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为XX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起诉时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可,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行贿属于事后的感谢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即使按单位行贿罪论处,也是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待行贿事实,依法应当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4月,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王某甲仍实际负责公司的决策、经营。2007年1月,山西省吕梁市XX县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环保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取缔整治。时任XX县县长的王某(另案处理)决定进行资源整合,关小上大。XX县XX有限公司在整合关停范围之内,为此王某甲多次找王某希望帮忙能将公司保留。后经王某决定,XX县政府保留了包括XX有限公司在内的七家钢铁冶炼企业,为完善保留企业的相关手续,XX县政府在上报高炉规模数据时,将XX有限公司的高炉规模由125立方米报为318立方米。在王某的帮助下,XX有限公司完善了后续的立项、环评等手续。为感谢王某的帮忙,2008年春节前,王某甲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现金5万美元;2009年春节前,在王某的办公室送给王某3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2、XX县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3、XX县XX有限公司2015年3月29日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从设立起至2007年4月前由王某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4月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王某甲仍实际负责公司的内外决策、经营、管理活动。4、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18日关于县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证明王某为XX县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5、证人王某的供述材料及交待材料,证实其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任XX县县长,2007年在XX县政府淘汰落后钢铁产业专项行动中任组长,2007年环保总局对XX县企业进行检查时,查处了几家不符合国家环保和政策要求的企业。经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县的违规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进行重点整顿、限期关闭等措施,当时XX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座125立方米的高炉,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在300立方米以上才能保留,王某甲也找过他,希望关照、保留他的企业。为了使企业不被关停,在向省经委报文件时,将高炉的规模数据进行了虚报,将XX公司的高炉报成了318立方米,保留了下来。帮助理顺、办理了转换整合后的企业环保手续,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在2008年春节前一天,在办公室内送给我5万美元,这次主要是当时正值冶炼企业关停整合,送这5万美元是为了让我关照;王某甲为了感谢我帮忙,在2009年春节的前一天晚上,在我办公室内送了30万元人民币,这次是为了感谢我为王某甲理顺、办理了转换后的企业手续,企业能正常经营。我收到王某甲的钱,送给时任XX市委书记聂某某了。6、证人郑某某(XX省XX厅工作)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担任XX省XX厅XX处处长,当时国家对污染企业治理整顿,根据国家规定,冶炼高炉必须在300立方米以上才可保留。2007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对XX县污染企业进行检查,问题比较严重,当时XX县所有的冶炼企业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要求,王某为这个事情找过他。为推进钢铁企业资源整合,在产能不增的情况下,将容量转换给了7家拥有300立方米以上高炉的企业,保留的7家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环评意见书上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是违规违法建设,后同意了7家企业的高炉建设生产,前提要按照意见书上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其中包括XX有限公司1座318立方米的高炉。7、证人李某(现任XX县XX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其2004年至2011年任XX县政府主任。2007年XX厂有一座125立方米的高炉,在王某的主持下,决定保留7家冶炼企业11座高炉,XX县冶炼企业提升后仍需补办审批手续的报告,所保留的7家企业是王某定下来,其中包括XX有限公司,高炉的容积是虚报的,也是王某安排的,向省X委进行了虚报。为了保留7家企业的高炉,给X政府报文件说11支高炉已建成并运营,是王某安排的。8、书证: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证明讨论全县冶炼企业补办手续的请示。2007年10月17日晚,王某称文件批回来了,要上就上380立方米,318也可以,一家一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6日X政办发(2007)2号关于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指示要求集中开展违法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取缔整治情况的报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污染企业实施限期达标治理的决定,包括XX有限公司,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实现达标,取得排污许可证。XX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关停取缔污染企业进展情况的报告,时间为2007年2月9日,向XX局发文,证明取缔关闭部分污染企业。XX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7日关于钢铁工业淘汰落后控制产能容量转换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证实2007年底前淘汰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高炉,保留380立方米以上高炉,XX公司为1座125立方米的高炉。XX县2007年4月9日关于冶炼企业提升改造后急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报告,证实保留了XX公司,上马一支318立方米的高炉。XX县2007年4月9日关于冶炼企业提升改造后急需办理审批手续的请示。XX县人民政府2007年6月26日关于钢铁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报告,证实其中拟对7户已建成并运营的300立方米以上的炼铁企业完善核准和环评等有关手续,其中包括XX公司318高炉。XX县政府2007年8月30日关于对X县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七户冶炼企业高炉容积核实情况的报告,发给省X委,证实经核实的XX公司是1座318立方米高炉。XX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30日关于XX县钢铁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请示,发给X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淘汰落后炼铁高炉方案》。省X委2007年9月关于对XX县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结构调整方案的复函,同意XX县的请示。XX县人民政府2007年9月29日关于关停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证明王某任组长。省X委、省XX局2007年9月12日关于对XX县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结构调整方案审查意见的请示,发往省政府,证明XX公司1座318立方米高炉在省内完善有关手续。山西省XXXX局2008年12月5日关于XX县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高炉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山西省XX技术评估中心2008年6月16日关于XX县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高炉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XX市XX局2008年4月25日关于XX县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高炉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关于呈报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高炉项目的报告,时间2008年5月20日。山西省XX厅2013年12月2日关于XX县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及配套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山西省XX总队2013年11月21日关于XX县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及配套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情况。XX市XX局2013年11月5日关于XX县XX有限公司318立方米及配套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意见。XX有限公司关于318立方米高炉配套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关于改造情况说明、整改情况报告。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材料及交待材料:王某2006年到XX县任县长后,由于工作关系相互熟悉。2008年春节前一天,我准备了5万美元,在王某的办公室我以汇报工作为由,与王某见面……,临走时将钱留给王某。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去了王某工作的办公室内,将事先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留给了王某。上述二次送钱,一是想疏通和接近王某,二是感谢王某在2007年的时候在企业改制中给予的帮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在庭审中陈述,承认该是2007年4月份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其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王某甲负责对外业务。王某甲以公司名义给王某送钱的事情当时其并不清楚,但事后予以认可。10、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为XX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甲在被追诉前已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王某甲免除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XX县XX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亢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 京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