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赵彩琴与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玄勃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琴,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玄勃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小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赵彩琴,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牛晓全,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47号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被告黄玄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原告赵彩琴与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玄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少华、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李继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彩琴的委托代理人牛晓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玄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彩琴诉称,2012年11月,原告通过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欲购买被告黄玄勃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太航小区38号楼5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并于2012年11月10日通过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被告黄玄勃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12年12月1日向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元。后原告找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决买房的问题,但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但不积极解决此事,反而要求原告再交纳3000元中介费。经多次协调,原告与二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介费2000元,被告黄玄勃返还原告双倍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玄勃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原告通过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欲购买被告黄玄勃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太航小区38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原告与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中介费为10000元。看房前,原告支付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2000元。看房后,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支付被告黄玄勃定金10000元,被告黄玄勃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赵彩琴买位于太航小区38号楼5单元501室住房,定金壹万元整。如后悔不卖则双倍赔偿定金和壹万元中介费用。如赵彩琴后悔不买此房,则定金壹万元不退还(中介费用由赵彩琴支付)。”原告和被告黄玄勃在收据上签名,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郭强在中介方处签名。2012年11月底,被告黄玄勃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2012年12月1日,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中介服务费2000元,还欠3000元。后被告黄玄勃未返还原告定金。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郭强电话联系被告黄玄勃,谈好房屋售价400000元,原告看房并支付定金后,郭强又告知被告黄玄勃要410000元才卖房,原告要求郭强提供房屋信息,但郭强没有提供,原告便告知郭强不买房了,要求退回定金,后郭强告知原告说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了。中介费2000元是看房之前支付的,房子卖给第三人后,郭强要求原告支付中介费共计5000元,原告要求出具收据,故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出具金额5000元的收据(已付2000元,欠3000元)。确认以上事实的依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收据两份、企业档案信息表一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玄勃均在2012年11月10日的收据上签名,该收据实为一份定金合同,且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即2012年11月10日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黄玄勃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无法订立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原告支付报酬,但其员工郭强提供了电话联系、看房等居间服务,支出了必要费用,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中介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太原市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玄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当缺席审理,并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玄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赵彩琴定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玄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少华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王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