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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866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平光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龙,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基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宏基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现居住于原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文明路方兴园小区,居住面积为151.02平方米,自2013年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2013年至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为2175元、违约金为1468元,共计36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2175元、违约金为1648元,共计364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春龙辩称,1、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多位业主被盗,且之后仍未加强保安人数和安装监控探头。2、小区内杂草丛生,且没有垃圾箱,物业服务存在瑕疵。3、被告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25.54平方米,原告自2008年起一直按151.02平方米向被告收取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呼市赛罕区方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金宏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赛罕区昭乌达南路文明路方兴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0.6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方兴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杨春龙系赛罕区昭乌达南路方兴园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面积为125.54平方米。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交纳的物业费为1808元(125.54平方米×0.6元×24个月)。依据被告所提供的照片,被告所居住的房屋窗外停放一辆垃圾车,且小区内有部分杂草。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文明路方兴园小区的业主,原告与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依据被告房屋的面积125.54平方米计算,被告欠缴的物业费为1808元,但依据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原告运输垃圾的车辆停放在被告窗外,对被告的居住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应交的物业费本院酌情按95%予以支持,即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1718元。因原告未提交被告违约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兼顾本案原、被告合同履行状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请求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00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自2008年以来按房屋面积150平方米多收取其物业费,因被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2013年之前方兴园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且被告已按150平方米的面积交纳了物业费,故被告的相关意见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18元、滞纳金100元,合计1818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云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