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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5)139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2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熟睡之机,扒窃其放在左侧裤包里的苹果6plus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50元。破案后,民警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吴某。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雪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