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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范学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60号罪犯范学志。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学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4884.0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十二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范学志自2013年呈报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0.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4.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8次获奖励分共11.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范学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学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学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年七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