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66号原告:曹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