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达明与武隆县知识产权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明,武隆县知识产权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初字第00105号原告陈达明,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知识产权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兴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廷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达明诉被告武隆县知识产权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达明的委托代理人王忠平、被告武隆县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负责人李���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廷国、刘警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达明、被告武隆县知识产权局的法定代表人周兴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达明以与被告武隆县知识产权局已达成“被告武隆县知识产权局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前但最迟于2016年4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达明专利资助费(扣除已抵扣陈晓容应退还武隆县知识产权局部分)”和解协议,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达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陈达明负担。审 判 长 汪代林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人民陪审员 王小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