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国萍与田文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萍,田文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28-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萍。被执行人田文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辰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文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文萱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田文萱名下的津GCK2**号汽车壹部;查封时间: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