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光五与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五,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杨光五,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白鹤林片区139区。法定代表人杨爱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光五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1日,本院向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2015年10月30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光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光五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