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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X、牛XX、薛XX、杨X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00429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男,1992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牛XX,男,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薛XX,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杨XX,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段国旗,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牛XX、薛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爱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牛XX、薛XX、杨XX及辩护人段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马X与薛XX在宝塔区东关大街红森林网吧上网时有事外出,回来后发现座位被被害人高X与王X所占。因网吧人满没有空机子,马X与薛XX强行要求高X与王X给其二人让座,被害人不同意并与马X、薛XX发生口角。马X、薛XX离开网吧后,打电话叫来了王某某(在逃)、马XX(在逃)、小X(身份不明)、华X(身份不明),并在尹家沟马X和薛XX的出租屋内拿了三把砍刀,马X、小X、华X三人各带一把砍刀与其他三人又回到了红森林网吧,找到还在上网的被害人高X与王X,开始殴打被害人,在殴打的过程中小X用其携带的砍刀将被害人高X全身多处砍伤,旁边上网的人员见状均躲避离开网吧,致使网吧无法正常营业。后趁被害人受伤倒地,马X等人逃离现场,并将砍刀放于马X在尹家沟的出租屋内。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宝)鉴(法医)字(2014)051号鉴定,高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2014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X、牛XX在得知杨XX在百米大道佳华酒店旁边的滚石KTV与人发生争执后,马X带领牛XX等人到江X(身份不明)的出租屋里拿了一把砍刀、一把斧子、一把长砍刀后,开车来到滚石KTV包间内见到杨XX后,杨XX告诉马X等人没事了,让马X在车上等着。半个小时后杨XX等人从KTV里出来,马X下车去接杨XX,并让牛XX等人开车掉头过来接他们。杨XX、马X等人行走在公路辅道上,致使车辆无法通过,被害人赵XX就按喇叭催促被告人马X、杨XX等人让路,杨XX就辱骂赵XX并在赵XX的车头踢了一脚。赵XX下车理论,马X就先在赵XX的头部打了两拳,后马X、杨XX就与被害人赵XX厮打到一起,调转车头下来的牛XX看到后就拿着砍刀赶到跟前,在被害人赵XX的背部砍了几刀,随后砍刀被夺走,被告人牛XX又返回车上拿了把斧子往被害人处走,杨XX看见后从牛XX手中拿过斧子准备找赵XX,赵XX翻过绿化带向百米大道方向跑了,杨XX没找见赵XX后随手将斧子扔掉后与被告人马X、牛XX离开。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宝)鉴(法医)字(2015)002号鉴定,赵X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牛XX、薛XX、杨XX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马X、牛XX、薛XX、杨XX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杨XX的辩护人段国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本案事先无通谋,是在实施过程中临时形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中使用的刀具等均由马X帅及牛XX、薛XX提供,杨XX事先并不知情,且在马X与赵XX发生争执先动手殴打了赵XX后,杨XX用手在被害人赵XX的面部打了两下,赵XX背部的轻伤二级为其他使用刀具的被告人所为,故杨XX在其参与的整个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在案发后杨XX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赵XX所有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赵XX的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3、杨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全部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属坦白,故对杨XX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马X、薛XX与刘X一起在宝塔区东关大街红森林网吧上网,中途马X、薛XX因有事下机后外出办事,期间高X与王X来网吧上网,发现这两个机位空着后便坐下来上网。马X与薛XX办完事回来后发现座位被被害人高X、王X所占,薛XX便要求高X与王X给他与马X让座,高X不同意并与薛XX、马X发生了口角。薛XX、马X便离开网吧商量叫人准备收拾二被害人,马X给王某某和马XX打的电话,薛XX给“刚X”和“华X”打的电话,说好马XX在红森林网吧门口等着,王某某、“刚X”和“华X”在尹家沟沟口等着,联系好人以后马X和薛XX到尹家沟薛XX租住的地方取了拿了两把砍刀,马X又让“刚X”到其租住的地方拿了一把砍刀,然后五人与在网吧门口等着的马XX一同进入红森林网吧,进去时马X、“刚X”、“华X”各拿一把砍刀,找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高X与王X,开始对被害人高X、王X拳打脚踢,高X被打后起来反抗,“小X”拿出其携带的砍刀将被害人高X全身多处砍伤。正在上网的其他人看见后离开网吧躲避,影响了网吧的正常营业。后趁被害人高X受伤倒地,被告人马X、薛XX等六人逃离现场,马X将其拿的砍刀放回其住处,薛XX将另外两把砍刀放回自己的出租屋,后二人在搬家过程中将三把砍刀遗失。2014年12月25日,宝塔公安分局民警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中益酒店附近将被告人马X抓获归案,同日在宝塔区延中沟沟口将被告人薛XX抓获归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4)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高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马X、薛XX的亲属与被害人高X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马X、薛XX一次性赔偿高X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高X对马X、薛XX的行为予以谅解。协议签订后上述款项已兑现。被告人马X、薛XX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2日16时许,宝塔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接王X报案称其与朋友高X在红森林网吧上网时因座位问题被多名男子砍伤。2、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5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中益酒店附近将马X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5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宝塔区延中沟沟口将薛XX抓获归案。3、被告人马X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旬一天的下午3、4点钟,他和朋友薛XX及薛的对象刘X一块在东关红森林网吧上网,正上网时他爸打来电话说在宝塔宾馆请人吃饭了,叫他送点酒过去,他和薛XX就一块出去给他爸送酒去了,临走的时候薛XX给他对象安顿说让她给他们把座位占住,他们刚走一会,薛XX对象就给薛XX打电话说来了两个后生把他们的座位占了,薛XX电话给他对象说把那两个后生撵走,薛的对象说她撵不走,薛就说等他回来再说。他们送完酒回到网吧之后,那两个后生还在他们的座位上坐着了,薛XX直接过去叫那两个后生走开,两个后生不走,薛XX就跟那两个后生排侃了几句,然后就叫他到外面去,他俩到网吧外面后,薛XX对他说咱们打电话叫人过来收拾这两个后生,他就说能行。他给“朋X”(王某某)和“毛X”(马XX)打的电话,薛XX给“刚X”和“华X”打的电话,电话中说好叫“毛X”在红森林网吧门口等着,另外三个人在尹家沟沟口等着,联系好人以后他和薛XX相跟着到尹家沟薛的家中取了二长一短三把刀,又让“刚X”去他家里取了一把长砍刀,然后他们一块到尹家沟沟口将“朋X”等三个人接上,一块到了红森林网吧门口,“毛X”在那里等他们着了,他们六个就相跟着进了网吧,去的时候他、“刚X”、“华X”各拿一把刀,另外那把短刀他不记得谁拿着了。进去后那两个后生还在他们的座位上坐着了,薛XX叫那两个后生到外面去拉事,那两个后生说有什么事就这儿拉,“朋X”和毛X两个人一人一脚踢在其中一个后生的肚子上,把那个后生踢的躺在沙发上再没敢起来。另外一个后生看见就站起来了,薛XX上去就打,“刚X”和“毛X”也上去打了,打了几下后那个后生一扑过来把他给抱住了,用其胳膊将他的头夹在臂弯下,他们怎么打那个后生就不松手,“刚X”看见没办法,就从裤带上拔出刀子,那后生一看“刚X”拔出刀子,就把他松开了,扑过去死死的抱住“刚X”不放,然后他们除了“华X”都拥上去打那个后生,一通乱打后那个后生把“刚X”就松开了,“刚X”就抡起刀乱砍,在那个后生胳膊上,腰上,腿上砍了几刀,当时他就看见那个后生肩膀上的肉砍的都翻出来了,然后那个后生就躺倒在地上了,薛XX又上去在那个后生头上踏了两脚,“刚X”又过去在那个后生胳膊上和大腿上各砍了一刀,然后他们都从网吧出来,他去了尹家沟将他带的刀子放回家中,薛XX也将拿的刀子放回去了,后来他搬了几次家将刀子丢了。“刚X”和“华X”大名他不知道。当时他们在红森林网吧砍那个后生时上网的人非常多,没有空电脑,当时为了面子就没有考虑过将其他人伤了的事情,打开始以后那些上网的都怕的都跑了,所以就没有伤到其他上网的人,被砍的后生他不认识,年龄大约二十多岁。4、被告人薛XX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2日他和朋友刘X及马X三个人一起在东关街红森林网吧上网,到了下午两点多,马X接他爸的电话有事,他就和马X就帮马X爸爸办事去了,到下午三点左右,办完事他们两个又回到红森林网吧,他们走时给刘X安顿过让帮他们两个把机子占住,结果等他们回来后发现他们原来坐的位置被两个后生占了,他就上去问其中一个说这有人,对方不给让,和他吵了几句,并相互骂人了,他和马X气不过就先离开了,到了楼下,他心里不服气,马X也受不下,他就和马X商量叫人准备打对方。马X给王某某打的电话,他给“刚X”和“刚X”打的电话,马XX的是马X打通电话后他给马XX说的让其在网吧楼下等着。然后他、马X、王某某、“刚X”、“华X”五个人到了他租在尹家沟的出租屋里拿了两把砍刀,马X又让小X到他家拿了一把刀子,马X、“刚X”、“华X”各拿一把刀,然后五人与等在网吧门口的“毛X”一同返回到红森林网吧,那两个后生还没有走,王某某上去把其中一个后生踢倒,马XX也把另外一个踢了几脚,在头上打了几下,然后马XX打的这个后生就没敢动,被王某某踢倒的后生站起来就和他们开始对打,他、马X、王某某、马XX、“华X”就开始打这个后生,打斗中这个后生就用手臂夹住马X的头,马X就喊砍这个后生,“刚X”就掏出刀在那个后生的胳膊上乱砍,他们看见对方胳膊、手上有血就停手了,之后他们就走了马X将他的刀拿走了,他把小X和华X拿的刀放到了他的出租房里,最后搬了几回家就找不到了。事发当天对方两个人占用他俩的电脑,他们让其让开,两人不让并和他骂架了,所以从网吧出来后他心里不服气,就和马X商量的叫人打对方,后他们六人返回网吧,刘X就起身走了,打人过程中不在场,当日网吧人比较多,没有空机子,砍人的时候其余的人都吓的不敢上网了,有些就走了。砍人时他自己穿一件花上衣。5、被害人高X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2日下午,他和朋友王X到红森林网吧上网,王X去上厕所,他去找座位,到了一个大包间内看见有两个空座位,靠墙最里面坐一个女的,他就过去坐到了最外面的空座位上,然后把电脑打开,输入账号和密码,接着把中间的电脑也打开,打电话问王X的账号和密码,把王X的账号和密码也输入了中间的电脑上,过了一会王X过来坐在中间的座位上上网,过了大约十来分钟来了两个后生,其中一个穿花上衣,穿花上衣的后生问靠墙坐的那个女的他的位置了,那个女的回头看了一下他和王X意思就是他和王X把座位占了,然后这两个后生就站在他身后,穿花上衣的后生说你们给老子站起来,然后他们两个没有动,那个后生接着又说让你们两个站起来,听见没有,然后他们俩就站起来了,花上衣后生说这是他们的电脑你知道把,他当时说他来时这座位就空着了,花上衣后生说你的意思是不让了,他就说他们先坐下的肯定不让,花上衣后生说“行,那你们坐着,你们玩着”,然后就走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靠墙坐的那个女的接了个电话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分钟,就来了六个后生,其中包括前面与他说话的那两个后生,穿花上衣的后生对他说你给我出来,他就说咋了,他不出去,其中一个后生一脚上来踏在他身上,把他踢倒了,另外一个上去打王X,踢了王X几脚,头上扇了几下,王X没敢还手。他站起来就和他们厮打起来,那几个后生就一群上来用手、脚在他的头上、身上乱打。打斗中他用胳膊夹住了一个后生的头一直不放手,那个后生就喊“放手,不放手就往死里砍”。这时他就感觉到肩膀上先让砍了一刀,完了就是手上、腿上、胳膊上、腰上感觉都被砍了,头晕的不行就放手躺倒在地上。当时王X就打110、120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当时他右手掌一处刀伤、左小臂一处刀伤、左肩上一处刀伤、左面腰上一处刀伤、左大腿三处刀伤,右眼黑青,王X的鼻子烂了。他们不认识打他们的人,他只记得一个穿花上衣、短发、脖子上带条金链子的人,对方六个人一群上来打他,其中一个人拿的长四五十公分的砍刀砍他,现场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及上网的人。这些人砍他是因为网吧人多,基本机子都满着了,这些人要上网,让他给让座位,他没有让引发的。6、被害人王X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2日16时许,他和高X一起到东关红森林网吧上网,到网吧后他去洗手间了,高X去开机子,上完洗手间后他给高X打了个电话,问高X在哪里坐着了,高X说在后面了,他就过去找高X,高X旁边正好有一台电脑没人坐,他就坐在高X旁边玩,他们坐的位置一排有三台电脑,高X坐在最外边,他坐在中间,最里面有一台电脑坐着一个女的,过了十几分钟后来了两个男的,一个穿着花上衣,一个穿着白上衣,穿花上衣的给高X说“你不知道这里有人了,这是老子们占下的机子,你们让开”。高X说“我们来的时候这里没有人,机子也关着了,我们刚坐下”,穿花上衣的男子又对最里面坐的那个女的说“你没给他们说这里有人了?”,那个女的说“我给他们说来了,他们不听”。那两个男子给高X说“你给老子等着”然后两男子就走了,他和高X就继续玩,过了一会他旁边坐着的那个女的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大概过了二、三分钟后就来了六、七个人,其中就有前面那个穿花色上衣的和白上衣的后生,花色上衣男的对高X说“后生你给老子出来”高X说“咋了,有什么事就这说”。紧接着那一群后生冲上来对着高X就是拳打脚踢,他就说“别打了,别打了”,就有两个男的冲到他跟前在他的头上打了几拳,身上踏了几脚,把他打倒在地后又去打高X,他看见另外有个穿白上衣的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高X身上乱砍了,一群人把高X围在中间打着了,高X被打的躺在了地上,他又上去说“别打了”,有一个男的又冲上来在他头上打了一拳,打完后一群人全跑了,他鼻子上流血了,左头部和左太阳穴青肿。这时高X在他旁边的椅子后面的地上躺着了,身上多处被刀砍伤,脸上、身上有很多血,他去扶高X但没反应,他就赶紧打了120,又把高X扶的坐在椅子上后就赶紧报了警。他和高X不认识对方,是因为上网座位的事情被六、七个人殴打,现场有上网人员和网吧工作人员,其中最先上来的穿花上衣和白色上衣的后生,一个穿黄色带帽羽绒服,一个穿黑上衣牛仔裤,还有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后生。他们被打时对方一个穿白上衣的男的拿着一把刀子,刀长五十公分,黑灰色的砍刀。7、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他是红森林网吧负责打扫卫生的,2014年2月22日下午4点多,他在网吧打扫卫生时,见来了几个男子,他当时也没有注意,当他回头看时,见四、五个男子打正在上网的两个男子,靠外面坐的上网男子(指高X)还手打对方,对方几个男子就围住打这个还手的男子,拳脚乱打,其中穿灰色夹袄的男子就掏出把砍刀在那个还手的男子(指高X)身上乱砍,里面坐着上网的男子(指王X)站起来说“不要打了”,对方两个男子就上去打这个男子,怕的那个男子就坐在座位上没有动,那几个男子打完后就从网吧跑出去了,他跑的就给领导汇报去了,完了就见警察到现场了。现场就上网的两个男子伤了,动手还对方的男子肩膀和腿上流血了,伤是一个拿砍刀的男子砍的,因为什么打架他不清楚。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14日17时50分至18时15分,在宝塔区看守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马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5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某某)就是和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人;2015年1月14日17时25分至18时45分,在宝塔区看守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薛X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9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某某)就是和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人;2015年1月14日16时50分至17时15分,在宝塔区看守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薛XX出示8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3号照片中的男子“毛X”(马XX)就是和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人;2015年1月14日16时25分至16时45分,在宝塔区看守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马X出示8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5号照片中的男子“毛X”(马XX)就是和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人;2015年1月20日17时20分至17时35分,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被害人高X分别出示8张、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第一组4号照片中的男子(马XX)就是殴打他的其中一个,第二组6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某某)就是殴打他的其中一个;2015年1月20日16时50分至17时15分,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向被害人高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1号照片中的男子(马X)就是殴打他的其中一个;2015年1月20日16时20分至16时45分,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向被害人高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1号照片中的男子(薛XX)就是殴打他的其中一个。9、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14日10时至10时20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马X对其供述的2014年2月22日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大街红森林网吧内就是其于2014年2月22日实施故意伤害的作案地点并拍照;2015年1月14日10时25分至10时45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薛XX对其供述的2014年2月22日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大街红森林网吧内就是其于2014年2月22日实施故意伤害的作案地点并拍照。10、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作案用工具因多次搬家丢失,未能找到;同案犯“小X”、“华X”身份信息不明,民警多次抓捕未果。1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马X出生于1992年3月12日,薛XX出生于1991年5月8日,犯罪时二人均为成年人。12、被告人马X、薛XX讯问光盘二张,证实民警对二被告人讯问时的情况。1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4)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高X伤后经延安市博爱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全身多处刀砍伤,躯干部遗留有累计7.5cm的疤痕,四肢遗留有累计长31cm的疤痕及6.5×3cm、2×1.5cm的皮肤缺损,属轻伤二级;高X伤后经延安市博爱医院诊断为右手第5掌骨开放性骨折,X光片证实右手第5掌骨不全骨折,属轻微伤,综上属轻伤二级。14、和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X、薛XX与高X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高X的经济损失,高X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X、牛XX、江X(身份不明)、三山(薛XX)在市场沟一网吧上网,被告人杨XX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旁边的滚石KTV与人发生争执后,让人打电话给马X叫过来帮忙,马X便叫上牛XX、江X、薛XX到江X(身份不明)的出租屋里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斧子、一把长砍刀后,四人开车来到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附近,马X、牛XX、江X一起进到滚石KTV一包间内找到杨XX,杨XX告诉马X、牛XX他这已经没事了,让马X在车上等一会,等他喝完酒、唱完歌后送其回家。不久后杨XX与其朋友从KTV里出来,马X下车去接杨XX,并告诉薛XX等人开车掉头过来接他们。杨XX与其朋友等人在公路辅道上边走边嬉闹拉扯,导致其中一人倒地不起,致使驾驶车辆通过辅道的赵XX无法通过,赵XX就按喇叭催促被告人马X、杨XX等人让路,杨XX嫌赵XX按了喇叭,就走过去骂赵XX,并在赵XX的车头踢了一脚。赵XX下车理论,马X就先用手在赵XX的头部打了两拳,后马X、杨XX就与被害人赵XX厮打到一起,调转车头下来的牛XX看到后就拿着菜刀赶到跟前,在被害人赵XX的背部砍了几刀,随后马X将砍刀夺过去在赵XX背部砍了几下,被告人牛XX便又返回车上拿了斧子往赵XX处走,杨XX看见后从牛XX手中拿过斧子准备继续找赵XX时,赵XX已经翻过辅道中间绿化带向百米大道方向跑了,杨XX没找见赵XX后随手将斧子扔掉,后与被告人马X、牛XX先后离开了现场。2014年12月25日,宝塔公安分局民警在宝塔区师范路将被告人牛XX抓获归案,2015年1月28日9时许,民警在宝塔区百米大道速8酒店门口将被告人杨XX抓获归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5)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赵X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杨XX的亲属与被害人赵XX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杨XX方一次性赔偿赵XX医疗费等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赵XX对杨XX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协议签订后上述款项已兑现。被告人马X、牛XX、杨XX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3日0时许,宝塔公安分局桥沟派出所民警接报案称,2014年12月2日23时许,赵XX开一辆灰色捷达车从佳华酒店的辅道上向车管所的方向行驶,行驶到石油支队的辅道上后,因为前面一名喝醉酒的女子在辅道上坐着,车辆无法正常通行,赵XX就按了一下喇叭,和醉酒女子一起的三名男子其中一名嫌赵XX按喇叭了就骂了几句赵XX,赵XX就下车和其理论,相互骂了几句,另外两名男子就冲向前去殴打赵XX,紧接着和赵XX骂架的那名男子也冲向前去打赵XX,在打架过程中又跑过来几名男子手里拿着砍刀、劈斧去砍赵XX,这些男子将赵XX砍伤后驾驶着几辆车逃离现场,其中一辆车的车号是陕JS80**。2、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5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宝塔区师范路将被告人牛XX及涉案薛XX抓获归案;2015年1月28日9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宝塔区长青路速8酒店门口将被告人杨XX抓获归案。3、被告人马X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10时许,他和牛XX、江X(身份不明)、三X(薛XX)在市场沟上网,杨XX让高XX给他打电话说杨XX在佳华酒店下面滚石KTV跟人闹事了,让他们过去帮忙,他接完电话叫上其他三个人到江X家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斧头、一把长砍刀,开上他的车赶到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高XX让他们到包间来,然后他和江X、牛XX相跟上来到KTV,三X在车上等他们,下去后杨XX说没事了,对方能认识,人家已经道歉了,人已经走了,然后让他到车上等一会送其回家。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杨XX、高二小、林林、还有几个女的从KTV出来,他就下车接杨XX,杨XX和他的朋友们在辅道上拉拉扯扯,有个胖女子往杨XX背上跳,结果没跳上去跌倒在路上把脚扭了,这时从巷子进来一辆车经辅道往城里方向走,杨XX和那个胖女子在辅道马路上挡着车过不去,这个司机就按了一下喇叭让他们让路,杨XX就过去骂那个司机,这时他和高二小、林林走到这个司机跟前,高XX说“这个人喝醉了,你不要惹,一会拉上走呀,我们走了你再走”那个司机就回到驾驶室等,等了大概2、3分钟,杨XX就朝这辆车的引擎盖上踢了一脚,用手指着那个司机骂,那个司机不让了,下来也还口骂“老子不信今天把你们没办法了,治不了你们,有点王法没了”,他就朝这个司机头上打了两拳,这个司机就把他推了一下把他推倒在地,这时杨XX、林林过来一块把这个人踢倒在地,他们就在这个人身上、头上、面部乱踢,正打的时候牛XX拿菜刀冲过来在这个人的背部、肩膀上砍了几刀,他又从牛XX手中把菜刀夺过来朝这个人背部砍了几下,砍的时候刀不知道被谁夺走了,牛XX又跑到车上把斧子拿下来准备砍那个司机,刚把斧头拿起来,杨XX从牛XX手中将斧子夺过来,准备追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就翻过绿化带向百米大道方向跑了,江X手里不拿东西挡那个人没有挡住,三X(薛XX)下了车手里拿着那把大砍刀在现场乱舞了几下,边舞边骂围观的人,围观的人就都躲开了,他们就上车走了。他们案发时拿的菜刀、大砍刀和斧头都是江X的,菜刀和斧子当时都丢到现场附近了在现场附近的绿化带了,大砍刀最后又拿到了江X家。对方就一个人,他们这边有六七个女的,有杨XX、高XX、林X、他、牛XX、江X、三X及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当时杨XX、林X、他、牛XX打那个人了,他和牛XX用刀砍过那个人,高XX挡那个人,江X下车以后骂了几句围观的人,另外两个男的见发生事情了也没有参与,直接和3、4个女的先走了。那个让杨XX背的女的倒地后一直坐在地上没有动,其他女的也没干什么。当时闹事时周围人很多,有夜市卖饭的和吃饭的,还有路过的,他都不认识,见他们打架了就都跑了。他们打司机是因为杨XX喝多了,故意给那些女的扎势了,他们见杨XX骂这个司机他们才动的手。他就是跟上杨XX混着了,牛XX、江X、三X这几个经常跟他着了。杨XX和开车的司机发生冲突后是他先动的手,起初就是拳打脚踢,没有动其他工具,后来是牛XX先用菜刀砍的对方,后他从牛XX手中夺过菜刀在对方的背上砍了几下。林X是和杨XX在百米大道滚石KTV一起唱歌的人,他们和那名司机发生打架时他没看见林X动手,高XX在他们和那名驾驶员打架时一直在劝架,没有动手。4、被告人杨XX的供述,证实他平时给工地上送料挣钱,2014年12月2日晚,他和朋友高XX在路过佳华酒店时碰到了朋友封X、马XX还有她们的六、七个朋友说是要去KTV唱歌,叫他一起去,然后他们就一起去了滚石KTV唱歌喝酒,唱了会歌他在包间门口和另外一个唱歌的撞了一下,那个人就不让了和他骂了起来想要打架了,他就让高XX给马X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打这个男的。过了一会马X到了包间时那个人已经走了,他就让马X到车上等着,一会开车送他们回去。大约晚上十一点多,他们八、九个人唱完歌从KTV出来,马X一个就过来扶他了,他们几个在佳华酒店门口的辅道上拉拉扯扯,封园就跑过来跳起来让他背了,结果扑空了把脚崴了,封X就躺在路中间,把辅道占住了,车辆无法通过,这时有个司机一直按喇叭让他们让路,他就生气了,就在那辆车的车头上踢了几脚,那个司机下车后说“还有王法没有了”,他就开始骂那个司机了,马X就先上去在那个司机头上打了一拳,他也就上去开始打那个司机,他、马X和那个司机就扭打到了一块,这时牛XX拿着一把砍刀过来后,就在那个司机肩膀、背部乱砍,砍了几下马X把砍刀夺过去也在司机身上乱砍。牛XX又到车上拿了把斧子,到了跟前时,他把斧子夺过去要砍司机,司机趁他们不注意就向马路中间的绿化带跑了,他拿斧子在后面追了一会没追上就将斧子随手扔在了路边。这时江X和一个他不认识的后生也过来了,江X不拿东西着,那个后生拿着一把大砍刀,等他们过来的时候,那个司机都已经跑了,有一些围观看热闹的人拿砍刀的后生就喊“没事的都走开”,怕的那些人都乱跑了,过了一会他们也离开了现场。他以前不认识那个司机,当天是因为喝了酒了,那个司机按喇叭让他们让路了,他用手、脚打过那个司机,牛XX和马X砍的司机,事发时他们拉拉扯扯把辅道占了,车辆堵住了,前前后后大概七、八分钟,周围的人也都怕的绕路离开。林X当时和他在一块唱歌来了,后来他们与司机发生打架时林X一直在远处站着了,没有过来参与这事。高XX和他在一起唱歌,他和另一个包间的人发生争吵,他让高XX打电话给马X让其过来,最后他们和司机发生冲突,高XX并没有动手,还拉架来了。5、被告人牛XX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23时许,他正和朋友马X、薛XX、还有马X的朋友“江X”在宝塔区市场沟的亿度网吧上网,马X接了个电话,不知道是谁打的,然后马X就叫他们几个都跟他走,说是去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那儿有事了,还叫他们都把刀子带上。他们身上当时都不带刀子着,马X就把他们领到市场沟“江X”租住的地方,从江X的房子里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斧子、还有一把长砍刀,然后他们就一块坐马X的车到了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那个巷子,马X领着他和“江X”去了滚石KTV,他从车上拿上菜刀揣到衣服兜里就和一个胖后生进了KTV的一个包间,里面男男女女十多个人,其中一个后生叫杨XX,对马X说没事了,叫他们先走,到外面等着一会给他开下车,然后马X就领着他们两个出来坐到车上等杨XX,没一会杨XX他们一群人就从KTV出来了,马X见杨XX出来了,就下车跟杨XX他们一块从佳华巷子往百米大道方向走,叫薛XX把自己开的车开到长青路去掉个头再下来接他,他们就把车掉转头往下开,正堵车时马X给他打来电话,他接起电话马X没有和他说话,他只听见电话中马X在跟人对骂,正听着马X就将电话挂了。他一听情况不对就拿上菜刀下车往巷子口跑去,到了巷子口以后,他看见巷子右边石油支队的门口路边,马X、杨XX、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后生正把一个男子压在地上打着了,他就上去拿出菜刀在那个男子的背上乱砍,刚开始砍了几刀,衣服都没有砍破,后面有两刀他记得把衣服砍破了,一刀在腰部,一刀在肩膀一带,砍完后就看见血从衣服上渗出来了,正砍着了马X从他手中把菜刀夺过去朝那个人身上乱砍,他见菜刀被马X拿走了,就又跑到车上去拿斧子,他拿上斧头后又往打架的地方走,这时薛XX和“江X”也下车跟着他往打架的地方走,薛XX手里拿着那把大砍刀,“江X”什么也没带。在往过走的时候碰见了杨XX,杨XX就从他手上把斧头拿了过去,然后他们就相跟着往打架的地方走,过去后发现挨打的那个男子不见了,马X也不见了,他们在现场转的看了一下,没看到马X,然后他就和“江X”、薛XX三个人开马X的车离开了,杨XX还在现场没跟他们一起走。因为他们跟马X是朋友关系,马X叫他去砍人,他就去给马X帮忙了。事发后菜刀被马X拿走了,斧头被杨XX拿走了,长砍刀还给“江X”了。当时“江X”家里放三、四把长砍刀着了,他不知道这些刀是从哪里来的,当时他们一把长砍刀也不准备拿来着,但是马X怕万一对方人多不好对付,所以说还是拿上一把长砍刀,去了以后因为杨XX说没事了,所以他们才没动手,没想到出来以后发生了马X和杨XX打架的事情,被他们砍的那个人他不认识。当时周围的人多了,见他们打架了,过路的行人,群众,吃夜市的人都怕的跑了。6、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日23时许,他一个人开车从佳华酒店巷子口往车管所方向拐的时候,前面有四个女的,三个男的互相拉扯,把路挡住不让车走,一会他车后面也堵了一些车,他等不上了就按了一下喇叭,这时他们中的一个个子较高的男子就在他车头前面踢了两脚,他就从车上下来,这个高个子男的就开始骂他,让他等一下,他就说“你让我等,我等着了,你们还有没有王法了”,他当时没看见地上还躺着一个女的,这个高个子男子就朝他跟前过来,在他鼻子处打了两拳,他们一起的另一个上身穿白色外套的男子说“信不信老子两刀把你砍死”,说完后那个人也过来打他,他们几个就在他车跟前互相撕打,那些人一起的还有一个男子还试图拉他们的人,但拉不开。他们就撕扯了三、四分钟后,过来男子手拿砍刀就在他背部砍,刚开始打他的那个高个子男子就抓他头发,也不知道有几个人在砍他,砍了一会他就挣脱开跑了,他回头看的时候之前那四个女子就坐一辆车号为陕JS80**的轿车走了,其余的人他没看见是怎么走的,走了以后他就回到他的车跟前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开始的时候他和个子高、穿白色外套的男子互相撕打了一会,之后用刀砍他的时候他就再没有还手。砍完他背部约有七处刀伤,鼻子处现在淤青,都是被那些不认识的人殴打所致,当时跟前就是摆夜市的,人比较多,但都不认识,他也不知道那些人是否喝酒。7、证人薛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上他、马X、江X、牛XX在市场沟网吧上网,大约十一点左右,马X的朋友杨XX给马X打电话,说在百米大道和人闹事了,马X就给他、江X、牛XX说他们朋友在百米大道有事了,让他们一起过去。他们就出了网吧,马X说把家具(指刀具)拿上,就和他们一起到江X在市场沟网吧后面租赁的房间取刀子,中途等他上完厕所,马X、江X、牛XX已经从房子里拿上刀具往下走。江X拿着一把长砍刀,马X、牛XX一个拿斧头、一个拿菜刀。江X将砍刀递给他让他拿着,他们四人开着马X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往百米大道走,到了滚石KTV门口,马X、牛XX、江X去了滚石KTV,马X让他在车上等着,有事给他打电话,他在车上等了三、四分钟,马X、牛XX、江X就返回,马X说没事了,让他开车掉头,江X和牛XX上了车,马X说他去送送他们朋友,把斧子放在车后排座就到巷子口的夜市处去送他们朋友去了。过了大约一两分钟马X给牛XX打电话,电话中听到马X和人骂架,马X让他们车调转头往出口夜市走。他开车将车头调转往出口走,车被堵住了,牛XX就下车到夜市处看出了什么事情,过了两三分钟牛XX又跑回车上拿斧子,他将车停好后,江X说赶紧把砍刀给他,然后开车门下车拿砍刀,但是砍刀太长不容易取出,他下车从驾驶室的车门将长砍刀拿出,之后他和江X就往夜市处跑,他跑到夜市时手里拿着砍刀,大声喊“没事的人走开”,并胡乱骂人,江X在他旁边也乱骂了几句,周围站的人都跑到旁边去了,他过去看见杨XX找在人群中找人,有几个人拉着杨XX,马X拿的那把斧子在离杨XX不远的地下,牛XX说“赶紧走”,他、牛XX、江X往车上跑,在往回跑的时候他把砍刀给了江X,江X有将砍刀放在车上。他开车拉着他俩离开了现场,马X打来电话,让他们在丽森酒店的巷子等着,过了一会,马X、杨XX和一个女的过来一起在杨XX的住处坐了一会,然后马X开上车一起到市场沟,江X把砍刀送到了他租赁的房子,到市场沟后沟,江X下车走了,他在大砭沟下了车,马X拉着牛XX走了。刀子和斧子是他们在江X的房子拿的,是谁的他不知道,杨XX和他朋友在滚石KTV喝酒,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了口角,后给马X打电话,马X叫了他们拿上砍刀,斧子等准备过去砍与杨XX发生口角的人,过去后与杨XX发生口角的人已经离开了,后来与杨XX一起喝酒的几个女的喝醉了,坐在夜市旁边的路上,过来一辆车按喇叭,与杨XX等人发生纠纷,后马X、杨XX等人骂那个开车的司机,并与那个司机打了起来,马X等人就砍了那个司机。与司机发生打架的过程他没有看到,只是后来听马X说因为司机按喇叭,他们将那个司机砍伤了。马X叫他打架他并没有落什么好处,因为都是朋友互相帮忙了。发生打架后辅道堵了几辆车,致使当时交通堵塞,路人害怕的绕路走,大约有二、三分钟。8、证人杜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23时许,他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巷子卖饭,他看到有几名男子和几名女子从佳华巷子内的滚石KTV出来向车管所那个方向行走,看见两个女子扶着一名喝醉的女子,喝醉酒的女子坐倒在石油支队路上,这时过来一辆灰色捷达牌轿车,因为那名喝醉酒的女子坐在路上,车辆过不去,那辆捷达车就按了一下喇叭,和那些女子一起的那些男子其中一个嫌车主按喇叭了,就骂了开捷达车的那名男子,开捷达车的那名男子下车也就骂了那名男子,就在双方骂架过程中,有两名男子从那名车主的后面打那名车主,紧接着三名男子就对那名车主乱踢乱打,那名车主也和那三名男子互相撕打,后来又过来几个男的拿着刀就砍那个司机,把司机打的连车都没有开就跑了,司机跑了后又过来两个男的,一个拿着一把大砍刀就骂围观的人了,让没事的人都走开,还说谁敢欺负他们了,谁欺负就砍死谁。怕的跟前围观的人都跑了,他们做生意的都不敢卖饭了,整个辅道都堵了,也没人敢让这几个人让路,过了一会才正常了。他看到打人的那几个男子都喝酒了,那名开捷达车的车主也动手打人了,当时开捷达车的车主背部受伤了,具体怎么造成的他没看见,他后面听别人说有几名男子在车上拿了几把砍刀和劈斧去砍那名车主,具体他没看见。9、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23时许,他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门口卖饭,看见有一伙人好像喝醉了,站在马路中间把整个辅道占住不让车过,一辆灰色的轿车司机按了几下喇叭让他们让路了,这群人就骂司机,还在车上踢了一脚,司机下车问咋回事,这些人就骂司机,然后有几个后生就打司机了,打着打着这一伙人里就又来了几个人拿的砍刀,斧子什么的就砍那个司机,砍了一会司机趁那些人不注意连车都没开就跑了,司机跑了后又过来两个人,一个拿着一把大砍刀就骂围观的人了,让没事的人都走开,怕的围观的人都跑了,他们做生意的都不敢卖饭了,整个辅道都堵了,也没人敢让这几个人让路,过了一会这些人走了才正常了。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26日12时15分至12时26分,民警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向马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3号照片中的男子(杨XX)就是和其一起殴打被害人的同案;2014年12月26日12时30分至12时47分,民警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向薛X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3号照片中的男子(杨XX)就是和他们在佳华酒店楼下殴打被害人的同案;2014年12月26日12时54分至13时15分,民警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向牛X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3号照片中的男子(杨XX)就是和他们在佳华酒店楼下殴打被害人的同案;2015年1月15日9时45分至10时,民警在宝塔公安分局向赵X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12号照片中的男子(杨XX)就是案发当天殴打他的其中一个;2015年1月15日10时35分至10时55分,民警在宝塔公安分局向赵X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1号照片中的男子(牛XX)就是案发当天砍他的其中一个;2015年1月15日10时5分至10时25分,民警在宝塔公安分局向赵XX出示12张不同男性照片让其辨认,经其辨认7号照片中的男子(马X)就是案发当天砍他的其中一个。11、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14日12时至12时20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马X对其供述的2014年12月2日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门口的辅道处就是其于2014年12月2日实施寻衅滋事的作案地点并拍照;2015年1月14日12时25分至12时35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牛XX对其供述的2014年12月2日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门口的辅道处就是其于2014年12月2日实施寻衅滋事的作案地点并拍照;2015年1月14日12时40分至12时55分,在民警押解下,薛XX对其供述的2014年12月2日的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经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门口的辅道处就是其于2014年12月2日实施寻衅滋事的作案地点并拍照。1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马X出生于1992年3月12日,牛XX出生于1994年4月18日,杨XX出生于1984年8月2日,犯罪时三人均为成年人。13、被告人马X、牛XX、杨XX讯问光盘三张,证实民警对三被告人讯问时的情况。14、情况说明,证明“江X”租住地变更,身份信息不清,待抓获后另案处理;作案工具砍刀、斧子都被扔到了佳华酒店附近的路边,民警多次找寻未果;薛XX犯罪情节轻微被行政处罚。15、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5)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XX伤后经延大医附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并便曲,胸背部多处刀砍伤,查体见躯干部遗留37.4cm的疤痕,损伤属轻伤二级。16、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XX、牛XX、马X与赵XX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赵XX的所有经济损失,赵XX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牛XX、薛XX、杨XX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直接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轻伤二级,故不予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段国旗认为被告人杨XX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X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二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真诚悔罪,分别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段国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X、牛XX、薛XX、杨XX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是坦白,故对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杨XX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牛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薛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师马璐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