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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刘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 崇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