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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二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与XX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XX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3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93号。负责人马朝阳,行长。被告XX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诉被告XX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胡 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栩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