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5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美娟与张加波、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加波,蒋美娟,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5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波。委托代理人夏乐洲,上海乐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美娟。法定代理人蒋梅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上诉人张加波因与被上诉人蒋美娟、张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花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加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