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诸德与陈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德,陈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诸德。被告陈震。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德与被告陈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诸德的户籍地在无锡市锡山区,根据合同所约定的由诸德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