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谢锋与李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锋,李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时间:2015年10月30日编号:(2015)第242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谢锋,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户籍地:珠海市,被告:李扬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扬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老乡关系,2014年9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款,后来在原告起诉后找到被告本人,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合同,被告自愿归还原告3万元,但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就行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转账凭证;2、光大银行交易明细;3、光大银行对账单;4、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及文档、被告照片;5、《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李扬生缺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老乡关系。原告提出,2014年9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款。在原告起诉后找到被告本人,被告与原告签署了借款合同,被告自愿归还原告3万元,但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扬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主动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签名并按指模的借款合同及原告银行转账单、交易明细及对账单为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峰人民陪审员 梁敏子人民陪审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