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蔡正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正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44号罪犯蔡正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正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蔡正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正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蔡正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正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考核分92.7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提出罪犯蔡正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正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蔡正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