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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广银与詹元元、詹同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05号原告:吴广银,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理人:李远贵,系吴广银妻子。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元元,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毛集区。被告:詹同俊,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毛集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负责人:张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宏,保险公司员工。原告吴广银诉被告詹元元、詹同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广银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广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康 健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