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邱祖耀与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邱祖耀。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朋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提成3200元(人民币,下同)、劳动报酬2003.3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5253.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广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53.35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远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