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葛立东与赵文学、姜绍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东,赵文学,姜绍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5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葛���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宫钦鹏。被告:赵文学。被告:姜绍梅。原告葛立东诉被告赵文学、姜绍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海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波、人民陪审员姚洪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立东的委托代理人宫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学、姜绍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份,原告到山东省济南市标山商城人事个体经营品牌服装生意。自2013年4月份,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批发服装,有时电话联系发货到莱阳经销,二被告在莱阳市维客超市内卖服装,大约在2015年4月初不干了。2015年3月份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27539元,被告赵文学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275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文学、姜绍梅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济南市经营服装批发业务,二被告从原告处批发服装回莱阳市出售。2015年3月份,双方经对账,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7539元,被告赵文学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葛立东货款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叁拾玖元(127539.00)赵文学2015.3.27。原告持欠条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还款。另查明,被告赵文学与姜绍梅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诉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批发服装,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偿���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文学与姜绍梅系夫妻,原告所诉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反诉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学、姜绍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立东服装款127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赵文学、姜绍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赵文海审 判 员 吕 波人民陪审员 姚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