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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谭敏诉刘建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敏,刘建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谭敏,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6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萍,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6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刘建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敏诉被告刘建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敏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谭敏负担。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