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谭敏诉刘建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敏,刘建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谭敏,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6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萍,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6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刘建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敏诉被告刘建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敏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谭敏负担。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