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国军、盐城梦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华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国军,盐城梦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750号原告盐城市华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72号(6)。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国军,职业不详。被告盐城梦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五新北路北首(20)。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华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军、盐城梦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华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依法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盐城市华琳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方玲玲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