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杜惠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329-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会所二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卢大为、何旭林,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惠惠,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高要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惠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购房款342378元、违约金18796.55元(暂计),承担案件受理费327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3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肇庆金利支行62×××98账户(余额为80.02元,冻结有效期一年)。被执行人杜惠惠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11座2205的住宅一套。因该住宅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故本院无法查封并处理该房屋。经向辖区内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曾将本案委托给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但委托材料被退回。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拟将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