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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2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30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0月30日生,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县观音阁。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县小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存款。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