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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春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34号罪犯袁春喜。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华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春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袁春喜自2014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80.2分,其中获奖励分16.1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5次共获奖励分8.1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袁春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春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春喜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