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君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君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50号罪犯于君勇,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大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君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8日被投入大连市南关岭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6日转投入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3月2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于君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君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君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君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