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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华强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华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33号罪犯徐华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坛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0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华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华强,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华强,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2014年9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华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