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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4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囚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433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富安百货二楼一销售米奇包包的临时花车处,趁失主莫某某离开之际,将莫某某放在花车底部的1个装有110元现金的黑色挎包盗走。2.2015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城天街购物广场二楼“EYES”专柜,将失主谢某某放在“EYES”专柜收银台抽屉里的1部价值2063元的白色Iphone5S手机盗走。3.2015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家乐福超市内的防损部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将失主潘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1部价值998元的白色直板HTC手机盗走。潘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后民警在本区杨家坪新世纪百货一楼的化妆品柜台前将黄某捉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上述被盗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失主潘某某。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7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期限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莫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元,退赔失主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