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钟连华诉被告杨更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钟连华,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杨更新,男,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钟连华诉被告杨更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连华撤回对被告杨更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学金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