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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通力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欣欣市政工程维修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通力,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欣欣市政工程维修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马通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齐齐哈尔市华安新光机械加工厂工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欣欣市政工程维修队。法定代表人马殿举,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通力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欣欣市政工程维修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经全部给付了执行款12593.50元。申请执行人马通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