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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速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正喜与罗小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速字第00019号原告:姜正喜。被告:罗小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喜与被告罗小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正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正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小仿承担(此款被告已支付)。审判员  张润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