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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汉森哈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岩、王晓丽、王淑艳、王秀敏、童东平、童东立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汉森哈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岩,王晓丽,王淑艳,王秀敏,童东平,童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汉森哈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岩。被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王淑艳。被执行人王秀敏。被执行人童东平。被执行人童东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汉森哈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岩、王晓丽、王淑艳、王秀敏、童东平、童东立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