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管恩妍,诸城红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