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九座花园909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甘井镇。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陕AL31**号车”担保,我院遂对该车户予以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原物“陕A381**”车辆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诉讼费表示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