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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钰婕与聂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钰婕,女,2007年4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法定代理人陈祥(原告陈钰婕之父),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聂云(原告陈钰捷之母),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陈钰婕与被告聂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钰婕的委托代理人杜江林、被告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钰婕诉称,陈祥与被告聂云于2006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日生原告陈钰婕。2011年7月28日,陈祥与被告聂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陈钰婕由陈祥抚养,被告聂云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至原告陈钰婕年满18周岁止,其间,抚养费可上涨10%。但被告从离婚至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聂云支付原告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的抚养费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钰婕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陈钰婕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陈祥与被告聂云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陈钰婕系陈祥、聂云的女儿,陈祥与聂云于2011年7月28日协议离婚,陈钰婕由陈祥抚养,被告聂云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原告陈钰婕的抚养费随物价调整可上涨10%。被告聂云辩称,离婚协议被告是被迫签订的,当时被告只想与陈祥解除婚姻关系,其他的没有多想。被告因做生意向银行贷款几十万元尚未清偿,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抚养费。另被告回去探视原告时,陈祥的母亲动手打被告,如果陈祥愿意将原告给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原告,并不要陈祥支付抚养费。被告聂云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案在庭审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陈祥与被告聂云于2006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日生原告陈钰婕。2011年7月28日,陈祥与被告聂云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载明“陈祥、聂云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婚生女陈钰婕由陈祥抚养,聂云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陈钰婕年满18周岁止,随物价上涨,抚养费上涨10%。聂云可探望陈钰婕。……”。因被告聂云自离婚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钰婕系被告聂云的女儿,尚未成年,被告对原告应尽抚养义务。被告聂云无证据证明其与陈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被迫签订,亦无证据证明其无力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其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聂云支付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的抚养费2.4万元(500元/月×48个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聂云支付原告陈钰婕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的抚养费2.4万元,前述金钱给付内容,限被告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聂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世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