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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范婷婷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婷婷,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范婷婷,无职业。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影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婷婷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婷婷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范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