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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太平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45年7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婉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