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太平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45年7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婉秋 百度搜索“”